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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谷歌道歉不能免除对中国作家著作权的侵权责任
作者:程才 律师  时间:2010年01月15日
       1月9日,谷歌公司就未经授权收录中国作家作品一事正式道歉,并提出处理方案的时间表。谷歌此次虽然“向中国作家表示道歉”,但仍坚称并未“侵权”。

   谷歌图书合作部亚太区首席代表艾瑞克此前曾提出此行为在美国系合法行为的说法。“如果只提供一种合理的方式,让读者不能看到里面的超过一部分的内容的话,至少在美国是属于合理的使用”。

  虽然仅扫描了中国作家的图书片段,但谷歌公司却违反了中国的著作权法,侵犯了中国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复制权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复制图书,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所以,谷歌扫描图书,如果没有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便侵犯了著作权人著作权的复制权,属于侵权行为。因中国是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中国的著作权人可以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来追究谷歌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