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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上访丧失了土地维权时效不值得
作者:程才 律师  时间:2010年02月11日
  我国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和民法通则上有明确的规定。行政诉讼法上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如期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讼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性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民法通则上,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为二年,特殊情况下可能为一年、三年、或者四年。
 那么上访会不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呢?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只能依据法律规定的法定要素,采取上访措施是否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中还未将此项内容列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所以,上访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由于上访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那么,长期的上访如果拖得过久就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丧失,诉讼时效是胜诉的基础,丧失了诉讼时效可能就会造成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因而丧失胜诉权,使自己的权利在司法救济上得不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