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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谨慎运用信访救济机制
作者:程才 律师  时间:2010年02月11日
    与按照程序来运作的司法救济相比,信访救济的另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它的非程序性。这并不意味着信访救济的运作完全没有规则,而是说其运作没有明确的、稳定的、普遍主义的规则,而是另有一套模糊的、变动的、特殊主义的“潜规则”。这种“潜规则”不是由某一方预先制定的,而是由有关各方在推拉伸缩的实践中形成的
    信访救济是在行政主体内部展开的,侵害行政相对人的与行政相对人救济所求助的甚至可能是同一个行政主体,而支配这种救济的又是一套因救济对象、救济目标、受理主体、时事政策甚至因运气而变动不居的所谓“潜规则”。因此,信访不可能提供明确无疑、普遍适用和理性可计算、可预期的权利救济。
    有些行政相对人在屡屡采用正常上访无效的情况下,可能开始采取某些边缘性的干扰手段,包括到政府门前静坐、下跪,在政府召开重要政治会议时进行集体上访,到具有重要象征意义的公共场合打出求助的横幅,等等但是这些手段可能非常危险,因为它们在运用中很可能失控或被人认定为“闹事”,故而,行政主体就可以用冲击办公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公共交通等罪名将上访组织者交付司法机关审判。
    由于信访过于依赖“清官”的裁判,因此,在矛盾长久得不到解决的时候,可能会使行政相对人的失去对政府的信任和耐心,继而久之形成更深的矛盾,更加不利于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