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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不要被年假误区所误导
作者:程才 律师  时间:2010年08月30日
今年的中秋节和国庆节就要到了,而且两节相关仅六天。但是广大劳动者是否考虑过将年休假与两节相结合而延长休息的时间呢?各位对年休假又了解多少呢?笔者在此无意对带薪年休假给予系统理论与实务的分析,仅对三个有代表性的关于年休假的误区予以提醒及简单分析,供各位格外注意,以防受到误区的干扰,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劳动权益。
误区一:劳动者当年不主动提出休年假,则视为自动放弃
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劳动者未主动申请,并不能视为自动放弃。除非用人单位安排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通过书面形式正式向单位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方可视为自行放弃,但单位仍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笔者在此提醒,放弃年休假必须员工书面向单位提出。如果老板不批准休年休假,或劳动者未提出申请而丧失休假或补偿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向劳动仲裁及法院提出申诉或起诉。
误区二:劳动者到新单位工作,则工作年限重新计算
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无论是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还是在不同单位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的都可以休年休假,不会因为跳槽换单位重新计算连续工作满1年的期间。进新单位工作当年就想休年休假的,只要他满足累计工作时间和进新单位的时间就可以。
笔者在此提醒:新旧单位连续计算工作时间,据此确定是否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员工在原单位当年已经休过或部分休年休假,到了新单位后,仍可按规定再休年休假。不过,当年在新单位年休假的天数需要按规定折算后确定。折算的方法是在新单位当年年休假的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误区三: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单位不用支付未休假期间的工资报酬
不管是哪方提出解除合同,只要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都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折算劳动者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笔者在此提醒,解除劳动关系须折算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未休年休假天数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方法为:平均月工资收入÷21.75×300×折算未休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的,劳动者仅能要求用人单位再支付200%而非3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相信大家认识到以上三个误区,对年休假的含义应有了更深的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