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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颁布
作者:程才 律师  时间:2010年12月17日
日前,国家版权权颁布《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将于201111起施行。这是国家版权局为实现国务院200865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战略目标,从而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完善著作权质押制度、促进著作权的商品化、推动文化产业(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为促进著作权市场化提供了制度支持,。
1996923,国家版权局曾颁布施行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下称原《登记办法》),这是为落实我国《担保法》有关权利质押规定的要求而颁行。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著作权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原《登记办法》碰到了一些新问题、出现了一些不适应情况。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我国《物权法》的出台,对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不再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登记成为著作权质权的成立要件。2010226,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著作权法修正案》,明确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著作权质权登记部门。所以对十四年来施行的原《登记办法》做出了修订,并更名为《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同时废止了原《登记办法》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明确著作权出质登记应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即国家版权局办理。而原《登记办法》规定国家版权局为登记管理机关,国家版权局指定专门机构进行著作权质权登记。200289,国家版权局以第11号公告指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其他作品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事宜。
2、从质押合同登记转变为著作权质权登记。《著作权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担保法》要求对质押合同进行登记,不登记的合同不生效,但《物权法》仅要求对质权进行登记,不再要求对合同进行登记。故本次修订将规章名称由《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修改为《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3、增加关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的规定,并强化《著作权质权登记簿》的效力。多年来的登记实践将登记申请表和登记证书作为相关信息原始记载,信息不完整、不统一,既不利于内部管理也不利于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将著作权质权的内容、范围、期限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撤销、注销等信息予以详细记载,否则登记无法起到公示的作用。因此,本次修订在第5条、第20条、第21条中增加了关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的规定:一方面登记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发放《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另一方面登记机构建立《著作权质权登记簿》,全面记载质权登记的相关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两者发生矛盾,除有证据证明确有错误外,以《著作权质权登记簿》记载为准。
4、另外,对原《登记办法》作出了其他相应的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