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微博打拐”照片上网可能造成二次伤害
作者:程才 律师  时间:2011年02月16日
    春节期间以来,一场由学者于建嵘开启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的自发微博公民行动,在显示微博的强大网络放大效应下,激发了民众关注弱势群体的公益心声,同时,“微博打拐”行动也在不断拷问相关部门以往对操纵儿童行乞现象的治理的软弱与不到位。发挥了对现有制度的激活与监督作用。“两会”召开在即,众多明星代表将在全国两会上将就严厉打击和惩罚拐卖儿童问题提交提案。
“微博打拐”行动的影响在迅速呈现几何级放大的同时,有关专家学者、明星名人、政府部门及网友等从不同角度给予了关注和评论,其中不乏可行性解决建议。201129日,我接受《半岛晨报》专访,主要从法律角度对两个热点问题作了分析,现收录如下(原文链接//epaper.hilizi.com/bdcb/20110210/index.htm):
 
照片上网确实能造成二次伤害
法律该改哪儿?律师有话说
 
连线嘉宾:程才
北京市维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通过微博发布照片是否会再次伤害那些被拐的孩子?在已有多部儿童保护法律的情况下,还应如何建言?对此热点问题,本报连线北京市维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程才。
 
担忧 网传照片可能对孩子生命造成威胁
 
半岛晨报:在肯定网友热情的同时,也有人指出,拍照上网的行为可能会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这种方式是否有违法律法规?
 
程才:网友的这种善意行为是值得肯定的。对于这种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第一,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这种善意性行为,并不构成肖像权侵权。但是,如果利用乞讨儿童的肖像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恶意贬损等行为的,就构成肖像权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这种行为涉及隐私权问题,但我认为,这种行为很难被以隐私权受侵害为由追究侵权责任。
 
其次,有人担心拍照上网行为可能会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这种观点也有一定道理。因为,拐卖儿童或者组织乞讨等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通过网络传播手段大量公开孩子的真实照片及身份信息,则可能给应受制裁的人提供了转移被害儿童的机会,严重的话可能对孩子的生命造成威胁。所以网友的这种善意行为在鼓励的同时,也应给予适当的规范和限制。
 
建议 应从法律层面给予被拐卖儿童全面性保护
 
半岛晨报:全国“两会”召开在即,这次网络营救被拐儿童热潮也得到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认同,在我国已有多部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情况下,您认为代表和委员们应更多地关注哪些问题?
 
程才:首先应对现有儿童保护方面的法律性规定予以完善。虽然我国已参加了多个儿童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或条约,从宪法、基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法律层面上,对儿童保护作出了一些规定,但还有待于完善。这次全民解救被拐儿童的事件中,就多多少少体现了法规的不完善处,我想到的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法律定义需改进。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须“以出卖为目的”,而国际的说法是“以剥削为目的”。“以出卖为目的”导致的问题是,有的人贩子把女孩骗来卖给色情场所,可能只收几百块钱,难以认定以出卖为目的,影响打击力度。我国用“剥削”也不是很合适,建议修改为“以牟利为目的”;第二,儿童的范围问题,各国界定也不一致。国际公约认为18岁以下都算儿童,而我国认为14岁以下是儿童。结合中国实际,建议提高到16岁。第三,对强迫劳动,要加大打击力度。强迫劳动也都是诱拐行为,骗他们说去找工作,然后就强迫劳动,特别是很多强迫劳动还伴随有非法拘禁、伤害等犯罪,危害严重。
 
我国在保护儿童这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下一步应重点关注怎么能够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需要相应配套制度的综合规范。比如前面提到的对网友的这种善意行为的规范和限制,就涉及到具体制度和规定的制定、完善与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