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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1) 承包人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法定情形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便宜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注意,这里是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因子女升学、服兵役进行户口迁移的,不属于该情形。 ......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理组织的农户,这是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的。首先,从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看,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土地承包合同由“户”的代表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按户制作并颁发。其次,以户为单位可以解决农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从集体所得土地份......
家庭承包,是指农村集体经理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理组织农户的一种承包方式。该种承包方式具有如下特点:(1)承包双方是特定的,即发包方是农村集体经理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理组织内部的农户。(2)具有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基于集体成员身份才能取得。(3)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可能解除的情形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 约定解除情形包括:一是事后协议解除,二是约定将来享有解除权而解除两种情况。 法定解除情形包括: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目的。二是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三......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但第27条第2款规定了可以进行个别调整,但受严格条件的限制,即在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
承包方举家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迁出的,不一定当然就丧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为,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根据承包方举家迁入地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具体分析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言。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
根据《物权法》第127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成立。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拘束力。通常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始自双方在承包经营权合同上签字确认。该款规定实际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只需发包方与承包工程方达成合意即可,法律并不......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的规定,承包方无需主动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发证,而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同时将土地的使用权属、用途、面积、坐落等情况登记在专门的簿册上,以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政府依法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它的法定义务,如果地方人民政府拒绝为......
因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差别较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规定了不同承包期限,如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草地(指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承包期限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赋予了承包方下列权利:一是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工程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权利;二是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有时,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权利;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权法》为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得到根本保障,在上述权利基础上......